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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医师掌医之政令,聚毒药以供医事。”——这话出自《周礼》。应该是中国最早对毒药这个词的描述了。

但是从这句话能看出,这个时候的毒药的用途就是治疗疾病而用的,和后来我们说的毒药是有区别的。

古代对毒药的使用

那我们现在所认同的毒药,应该界定为对生命造成危害的含有毒性的药物,我们的古人对毒药又有些什么用途呢?

如果归纳总结下来,应该有下面几种类型会使用到毒药。

第一种,正规药用:在宋朝官修的《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》中就记录了一些我们通常意义的毒药的医用效果,比如砒霜,书中记载“可作吐药,不可久服,能伤人”,由此可见,剧毒药物只要按照正确的处方严格限制剂量进行配伍和煎煮,就可以“以毒攻毒”,充分发挥其药用价值。

第二种,社会用途:大家所熟知的主要是毒药在犯罪和自杀时的使用。这种情况不但在民间有广泛的使用,同样在官方同样也有很多记载,比如皇帝赐死大臣的鸩酒。其中还有一种很有意思的毒药,这个记载于南宋词人周密所著的《癸辛杂识》中,这种药叫做“押不芦”,只要取很少的量,和着酒服用了,人就跟做了全麻一样,通身麻痹,用刀割他他都不知道,到了三天后,给他灌点解药,他就慢慢活过来了。所以就有那么些犯罪分子服用这种毒药来躲避官司,虽然对身体伤害很大,但是好死不如赖活着嘛。

毒药不但用于人,有些地方像四川,就有一种叫“莽草”的东西,人们把它采摘来,捣碎了扔在水里,不要多久,鱼就死了浮上来了。

第三种,战争用途:毒药在军事用途上也非常的广泛,比如毒箭,这种武器见诸于大量的史册之中。《宋会要辑稿》中就记录有广西一些部落里面用蛇毒熬药装在箭筒之中,只要伤到皮肤就会造成中毒溃烂而死。还有北宋的时候一些新式武器,如用草乌头,硫磺,狼毒,巴豆等制成的“毒药烟球”。人被熏后,就会口鼻出血而死。

第四种,道家修炼:古人为了追求长生不老,延年益寿,都会用到炼丹这种东西,在魏晋隋唐时期炼丹术的发展达到顶峰。比如灵宝丹,它的主要成分包括硫黄、铜、雄黄、光明砂、磁石、紫石英、阳气石和长理石。

在炼制时加入其他饵料,经过炭火长时间的烧炼、升华和冷凝,就得到了所谓的丹药。然而,现代科学分析表明,炼丹所用原料中大都含有铅、汞和砷等有毒元素,服用后会导致慢性中毒甚至引起死亡。

古代对毒药的管理和立法

用毒药害人严重影响了百姓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,因此历代政府对毒药的管控都非常严格。

中国古时候最早出现的对毒药立法的是《唐律疏议》,里面就有诸如“造畜蛊毒罪”等惩罚是相当严厉的,“蛊毒”历来被国家列为旁门邪道,汉魏时有巫蛊、诅咒等罪名。隋唐时固定为造畜蛊毒罪,属十恶中之不道,是国家法律重点打击对象。

因此,对造畜蛊毒的罪犯及教唆他人造畜蛊毒的罪犯均处以绞刑,家人知不知情都要流放三千里,里正、坊正、村正如果知情不报,也都是流放三千里。

第二种是“以毒药药人罪”,以毒药药人大多能害人性命,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,所以历朝历代对此罪都是处以重刑,但总体来说要轻于“造畜蛊毒罪”。如果出售毒药的人只要不知内情,就不用承担罪责,而且也不会牵涉到里正,村正等。

上世纪末,上海师范大学戴建国教授披露了在天一阁发现明钞本北宋《天圣令》,其中的唐令中还有一段关于唐朝宫廷中关于毒药管控的记载。

唐代的皇宫各门以及宫内患坊,如有汤药进入,凡是含有毒药的,一并要与门司勘验后才能进入,不得有生药进入皇宫。此处的“生药”与“汤药”相对,是指天然的、未经加工或只经简单加工的药材。所以,野葛、乌头、附子等有毒药物进入皇宫需要层层把关,而且皇帝最终所服的汤药也须经层层监视和试尝才能进御。这是专门防止皇帝中毒而设的保护法。

宋代时,宋徽宗在大观三年,也颁布过类似的法规,他规定了砒霜等有毒药物不得进入皇宫,医者也不准使用砒霜合药,防止病人被药物所害。

在宋代,民间私自的买卖毒药的行为,同样是严惩,宋真宗专门为此下诏,明确指出制造毒药的罪行属十恶不赦之列,制造毒药为法律所禁止,售卖毒药更为法律所不容。《宋刑统》规定对擅卖毒药的处罚有两种情况:买毒且投毒成功的,投毒者和卖毒者一律处以绞刑;买毒而未投毒的,买毒者和卖毒者都判流放两千里。

清代的时候,吸食鸦片的兴起,不但损害了中国人的身体健康,而且进口鸦片也导致白银大量外流,给政府造成了非常大的财政上的压力。因此,从雍正年间就颁布了大量的禁烟毒的律法。

雍正七年时,规定贩卖鸦片的人,除了没收鸦片以外,要上枷标明罪状示众一月,然后就近充军。到了乾隆年间,就不是就近充军了,打一百棍后直接发配边疆充军三年。道光十九年时,囤积鸦片和贩卖鸦片的主要罪犯直接处死。

嘉庆十八年,嘉庆皇帝发现宫里面的太监,甚至御林军都开始吸食鸦片了,震怒,遂颁布了严禁吸食的法律,规定军中官员买食鸦片烟者革职,并且杖一百、枷号两个月;士兵、官员均杖一百、枷号一个月;太监枷号两个月并发往黑龙江为奴。此律首次将禁烟对象扩大到了吸食者。

后记

总而言之,在我们的古代对违法制毒、售毒和用毒者的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,禁止制毒和用毒的决心不可谓不坚定。然而,官方明文的禁止和社会舆论的打击都没能阻断犯罪的脚步,毒药的使用范围呈日益扩大之势,毒药害人已成为社会公害。尽管政府采取种种办法加强对毒药的管理,控制毒药的流通,但鉴于历史和社会条件,要禁止一切毒药的制造、售卖和使用难以实现。

就像清朝,虽然法律有严禁官吏纵容毒品犯罪的明文规定,但是,由于当时吏治的腐败,官吏与烟商勾结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。法律规范往往成为一纸空文。

在当今的社会,国内国际新闻中仍然都还能看到不少毒物的非法使用事件。因此,了解古代毒药的使用及对惩禁毒物犯罪,吸取其中的经验与教训,更好的为当今的毒药管理服务,可更好地保障人民生活幸福和社会秩序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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